凶宅可以買賣嗎?價值減損怎麼算?交給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評估

凶宅可以買賣嗎?價值減損怎麼算?交給不動產估價師專業評估

買房是人生大事,如果交屋後才發現自己買到的是「凶宅」,對居住者造成的心理壓力其實不小。但究竟什麼樣的房子才算凶宅?賣方有義務告知嗎?如果已經買了可以求償嗎?這篇文章會深入介紹兇宅的認定標準、賣方與房仲的揭露責任,以及發現買到凶宅後的處理方式,保障買方的權益。

什麼樣的房子算凶宅?從死亡狀況、大樓區域劃分判斷

目前台灣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規定「凶宅」一詞,實務判定上多依據內政部民國97年的函釋作為認定基準。構成兇宅必須同時符合三大要件:第一,事件發生於賣方產權持有期間;第二,事件發生於建築改良物之「專有部分」(包含主建物及附屬建物);第三,死因必須為兇殺、自殺等非自然死亡情況,如果是在家中病故、老死,即使遺體放置數月才被發現,在法律與行政規範上都不屬於凶宅範圍。

非自然死亡

非自然死亡涵蓋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等情況,如果是建築施工期間發生的工安意外,或是單純的滑倒猝死等意外事故,在法院實務認定上,並不必然構成法定兇宅,仍需依個案對房屋市場價值的影響程度進行判斷。

陳屍於專有部分

公寓大廈的結構劃分會影響兇宅的判定,內政部函釋將凶宅限縮於「專有部分」,也就是住戶獨立使用的室內空間與陽台。在法律實務上,如果發生墜樓事件,死者的「求死行為發生地」與「陳屍地點」皆會被認定為凶宅。

例如:死者從10樓自家專有部分跳樓,最終陳屍於5樓住戶的專有部分陽台,則10樓與5樓皆屬於凶宅;但如果陳屍於一樓中庭、走道等「共有部分」,則依法理而言,各戶均不構成凶宅。

特殊案例

露台為大樓的「約定專用部分」,產權屬於全體住戶共有,但由特定住戶專用。若有人墜樓陳屍於2樓露台,依內政部定義,因非專有部分,可能不算法定凶宅。但是過去高雄地方法院曾有判決指出,判斷是否為兇宅應考量事件發生經過與社會觀感,進而判定該2樓露台戶亦構成凶宅,並判決死者家屬需賠償屋主損失。

公寓大廈結構劃分

公寓大廈的結構依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》分為四類,「專有部分」指具獨立使用性、可登記產權的單位,像是各戶室內空間。「共用部分」是不屬於專有、供全體住戶共同使用的區域,例如:電梯、走廊、屋頂。「約定專用部分」為原屬共用部分,經規約約定由特定住戶專用,如頂樓露台或一樓庭院。「約定共用部分」則是原屬專有部分,經約定開放全體住戶共用,像是警衛室或騎樓。

公寓大樓結構劃分一覽表

類型 權屬概念 使用對象 常見例子 其他說明
專有部分 具有使用獨立性,可作為區分所有權標的之部分。 該戶所有權人或合法使用人 室內住家、辦公室、陽台等附屬建物 原則上由該戶自行使用、管理與維護。
共用部分 專有部分以外,供全體住戶或相關住戶共同使用的部分。 全體或特定範圍住戶 電梯、樓梯、走廊、門廳、外牆、屋頂、主樑柱 不屬於單一住戶,應依規約與管理規定共同使用。
約定專用部分 原本是共用部分,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。 特定住戶 頂樓平台約定由頂樓戶使用、特定停車位、露台 所有權仍屬共用,只是使用權約定給特定住戶。
約定共用部分 原本是專有部分,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。 全體或特定住戶 一樓店面部分空間約定作共同出入口 所有權原則仍屬該戶,但依約須提供共同使用。

(手機版表格可左右滑動)

凶宅買賣需要主動告知嗎?刻意隱瞞恐構成詐欺

在不動產交易中,賣方與房仲負有資訊揭露的法定義務,依據內政部頒布的「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針對成屋,必須明確記載「本建物(專有部分)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、自殺、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」。

出賣人應負擔「物之瑕疵擔保責任」,此為無過失責任,意即無論賣方是否知情,只要房屋在交屋前已存在凶宅事實,賣方就必須負責。如果賣方明知為兇宅卻刻意隱瞞,除了有民事賠償責任,實務上更有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。

買到凶宅可以求償嗎?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?

買方如果在交屋後,發現所購買的房屋為兇宅,可依民法瑕疵擔保相關規定向賣方主張權利,買方須在發現瑕疵後6個月內,或自交屋起5年內行使權利。若賣方是故意不告知瑕疵,買方則可依不完全給付主張長達15年的請求權時效。

賣方退還部分房款

如果不小心買到兇宅,實務上最常見的處理方式是根據民法第359條,請求減少價金。買方可透過不動產估價師的專業鑑定,評估房屋因凶宅標籤所造成的「污名價值減損」,要求賣方退還相應的買賣價金差額。

解除契約或請求損害賠償

如果凶宅瑕疵情節重大,像是發生社會矚目的命案,嚴重影響房屋的通常居住效用與交易價值,買方可主張解除買賣契約,要求全額退屋還款;若賣方具有故意隱瞞之事實,買方還可以進一步請求損害賠償。
〈延伸閱讀:估價報告應用時機

租客在屋內輕生,房東如何求償?

如果房屋因為承租人或其允許的第三人於屋內自殺而成為兇宅,會使房屋交換價值減損,實務判決大多認為自殺行為屬極端終結生命,會造成房屋流通障礙,構成「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」。

因此,房東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,或依民法第432條、第433條違反租賃物保管義務,向承租人或死者的繼承人請求房屋價值減損的損害賠償,損害金額的評估可以交給不動產估價師的客觀鑑定,保障房東的權益。
〈延伸閱讀:估價師須具備的專業知識

凶宅會影響多少房價?交給鼎盛不動產估價師幫你分析

房屋一旦被貼上兇宅標籤,便會產生「污名價值減損」,根據法院判決與專業估價,凶宅對市場價格的減損幅度約介於市價的15%至30%之間,如果是社會矚目的重大命案,減損幅度可能高達50%以上。

不動產估價師在進行鑑定時,會採用「文獻或實例分析法」及「專家深度訪問法」,針對事件發生時間、媒體曝光度、死法,以及當地市場接受度等變數,客觀計算出具體的減損金額。面對凶宅價值減損的爭議與訴訟,鼎盛不動產估價師具備豐富的法院委託鑑定經驗,能提出客觀、具公信力的估價報告書,協助屋主、買方或房東在法庭上確立具體的賠償金額,保障應有的財產權益。
〈鼎盛估價案例:兇宅價值減損估價|法院訴訟鑑定案例

買房要注意!凶宅常見問題一次看

Q1.租到凶宅可以提前解約嗎?

可以,如果房東在出租時,沒有明確告知房屋為凶宅,使承租人身心產生恐懼,影響居住品質,構成物之瑕疵,承租人能依法主張解除或終止租賃契約,並要求房東返還押金。

Q2.買房前如何查詢房屋是否為凶宅?

現階段沒有單一管道能保證查詢完整,建議採取多方查證的方式,購屋者可以先詳閱不動產說明書,確認「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」欄位有沒有如實記載,接著利用「台灣凶宅網」或各大論壇進行地址交叉比對,並搜尋網路社會新聞,確認該地址是否曾出現在相關報導中,也可以向鄰居、管理員或當地派出所探詢,從不同來源比對資訊,降低漏查的風險。

Q3.凶宅真的不好嗎?

凶宅並未產生實體建築結構的物理性損害,主要影響在於大眾的心理忌諱與市場流通性降低,對於無特殊信仰禁忌、預算有限的首購族或專職收租的投資客來說,反而能以低於市價的成本取得房屋,所以是否購買兇宅取決於個人心理承受度與未來轉手的規劃。

Q4.大樓有人跳樓算凶宅嗎?

大樓是不是兇宅取決於求死行為的發生地與陳屍地,如果從該棟大樓某戶專有部分跳下,並陳屍於另一戶專有部分陽台,兩戶皆會被認定為凶宅;若跳下後陳屍於大樓的共用部分,像是一樓中庭,依照內政部標準,各住戶專有部分原則上不構成凶宅,但實務上仍需視事件對個別戶別的影響程度由法院綜合判定。

Q5.凶宅可以隱瞞嗎?

絕對不可以隱瞞,賣方在填寫不動產說明書時,有誠實告知的義務,如果刻意隱瞞兇宅事實,買方可依法定瑕疵擔保責任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,賣方也會面臨刑法詐欺罪的刑事追訴。

結論

凶宅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,但實務上已有清楚的認定標準與交易規範,賣方與房仲皆有主動告知的義務。如果你正在考慮購買房屋,建議在簽約前做好多方查證,若有涉及凶宅的估價或賠償爭議,鼎盛不動產估價師可以提供專業、全面的價值減損鑑定,作為協商或訴訟的參考依據,歡迎立即與我們聯繫

文章標籤

關鍵字搜尋

訂閱電子報

姓名
E-mail
驗證碼

文章目錄

TOP